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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建字第3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建字第35號

上訴人
育騰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焜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方珍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1,470,523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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