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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司重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官
    洪舜帆
  • 法定代理人
    丙○○

  • 當事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呂正樂會計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整字第1號 債 權 人 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 務 人 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 人 乙○○ 甲○○ 重整監督人 呂正樂會計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因耀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裁定重整事件對申報重整債權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重整債權金額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中,准以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列入重整債權。」之記載,應更正為「債權人四維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申報重整債權金額新台幣伍拾玖萬玖仟貳佰玖拾玖元中,准以新台幣伍拾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列入重整債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 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舜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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