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0號
- 原告
- 光展電腦有限公司
- 原告
- 3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之3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被告
-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發立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馮達發律師
- 被告
-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之系爭新型專利權遭舉發為由,經於民國93年5 月18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75 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