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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方彬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智字第10號

原告
光展電腦有限公司
原告
3
法定代理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之3
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律師
被告
華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發立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被告
華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原告主張之系爭新型專利權遭舉發為由,經於民國93年5 月18日裁定命在該舉發案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舉發案業已確定,有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875 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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