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2 分鐘讀完 全文 7,5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2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2年度智字第22號

原告
灯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告
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潘俊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陳雅惠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9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陸仟零壹元由被告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1 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伍萬元為被告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壹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或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原告起訴時,被告艾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艾康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潘俊榮,嗣於民國95年1 月13日訴訟繫屬中變更為甲○○,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本院卷二第47頁至第49頁),被告聲請承受訴訟,自應准許,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研發完成「多媒體教學傳輸卡改良結構」,並獲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核准,列為第121189號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依法有排除他人未經原告同意而製造、販賣或為上述目的進口系爭專利物品之權。詎艾康公司未經原告同意,竟擅予仿製並販售圖利。艾康公司為多媒體教學系統之從業廠商,對同業原告所擁有之專利技術本知之甚詳,且原告發現艾康公司之侵權行為後,業於90年12月2 日、91年2 月12日兩度發函艾康公司,明確指陳其製造銷售之VGA 轉接線、傳輸轉接線(即原告於審理期間所提出並供鑑定者,下稱「系爭產品」)等分別與原告就系爭專利之視訊輸入/輸出共同接頭、傳輸電纜共用接頭結構相同,並附具原告獲准之系爭專利公報內容,請其停止侵權行為,惟艾康公司卻繼續製造銷售系爭產品。艾康公司法定代理人為被告乙○○(下稱乙○○)時,即開始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後法定代理人變更為被告潘俊榮(下稱潘俊榮,3 名被告則合稱被告),仍持續其侵害行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8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被告自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㈡艾康公司自87年起,即擅予使用原告所有之系爭專利於其所產製之學生控制臺,該學生控制臺至90年度止,於國內外之銷售額即高達新臺幣(下同)1 億5 千餘萬元,原告就起訴前之損害,僅依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89條,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00 萬元,自屬有理。

㈢並聲明請求判決: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稱:

㈠否認艾康公司製造之產品有侵害系爭專利情事,鑑定報告不實在。

㈡原告主張艾康公司因侵害系爭專利製造銷售系爭產品,銷售總額高達1 億5 千餘萬元,僅舉出訴外人國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票公司」)於網站上所發布之資料為據,與艾康公司實際營收情形即有不符,原告應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究為若干。

㈢原告請求乙○○、潘俊榮連帶給付,未舉證證明該2 人有何侵權行為。

㈣並聲明請求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原告為新型第121189號「多媒體教學傳輸卡改良結構」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86年1月21日至97年2月13日止。此有專利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一,第9頁)。

四、本件爭點為:艾康公司有無侵害原告之專利權?被告是否應連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其金額若干?茲析述如下:

㈠艾康公司生產製造之系爭產品應已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

⒈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係向艾康公司所買受者一節,業據提出購買系爭產品時之統一發票為證(本院卷一第30頁),被告復不爭執該統一發票之真正(本院卷一第160 頁),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證人王銘峰亦於本院94年7 月6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確認系爭產品及配合系爭產品使用之廣播卡(下稱「系爭廣播卡」)即係伊受原告委託向艾康公司所買受者,並證稱:艾康公司於出售時隨貨附送統一發票,惟因第一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未載明細,故要求艾康公司事後重開統一發票,詳載所購買之品項明細(含系爭產品及廣播卡),重開之統一發票即本院卷一第30 頁所示之統一發票2 紙等語(本院卷二,第18頁至第20頁),益足認系爭產品、系爭廣播卡確係自艾康公司所購得者。艾康公司雖辯稱系爭產品中,型號IK-201A 之傳輸線並非艾康公司所生產販售者云云,惟查:艾康公司所辯,與證人王銘峰到庭所為證述內容不符,且兩造不爭執真正之艾康公司產品說明書上,亦載明型號IK-201A 之傳輸線為型號IK-280A 、IK-282A 之廣播教學卡等產品之附屬排線(本院卷一第131 頁),且系爭產品與艾康公司產品說明書所繪製之傳輸線形式相同(均為1 個接頭對2 個接頭,本院卷一第136 頁參照),從而艾康公司空言抗辯產品說明書所繪型式僅係示意圖,與實際產品未必相同云云,顯非可信。準此,堪信原告所提出供本院送鑑定之系爭產品,連同供鑑定機關比對測試用之系爭廣播卡(非專利範圍產品),均係艾康公司所生產販售者。本院以系爭產品及與系爭廣播卡送請鑑定機關鑑定是否侵害原告之專利權,當非無據。

⒉被告陳報之鑑定單位為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電腦通訊研究所或電子相關研究所,惟財團法人工業研究院覆稱該院無相關檢測設備,無法提供鑑定服務(本院卷一第151 頁),被告即未再就鑑定機關之擇定表示任何意見;原告陳報之鑑定單位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為司法院核准認可為有專利鑑定專業之鑑定機關,應有相當之專利鑑定能力,本院選定財團法人中華工商研究院(下稱「鑑定機關」)進行本件是否侵害專利權之鑑定,其鑑定結果應有相當之公信力。先予敘明。

⒊鑑定機關解析系爭專利範圍及系爭產品之技術內容後,認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技術構成相符,認定符合文義讀取(亦即確認系爭專利範圍中技術特徵之文字意義完全表現在系爭產品中)(鑑定報告第43頁至第54頁);再經比對分析後,認系爭產品之技術思想範圍暨達成目的、功效,與系爭專利之範圍實質相同,故不適用逆均等論,並據以判斷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範圍構成實質相同,即落入系爭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等語(鑑定報告第55頁至第65頁、第5 頁),已堪認定艾康公司系爭產品確已侵害原告之系爭專利權。

⒋被告雖另抗辯:鑑定機關無法僅就系爭產品及專利說明書內容作比對,其專業能力顯有不足云云,惟鑑定機關業於鑑定報告及96年8 月23日(96)中北孝字第08014 號函中詳予敘述:因系爭產品僅為傳輸線,如未同時安裝廣播卡,該傳輸線並無法產生任何效用,即如僅有電腦電源線而沒有電腦主機之情形下,電腦無法開機之情形一般,故須透過確認廣播卡所處理視訊訊號是否具備輸入、輸出訊號之共同接頭之各接腳,以及視訊輸入接腳、聲音輸入接腳共同接頭等技術特徵,方可進行實質相同之比對等語(鑑定報告第69頁至第70頁、本院卷二第104 頁),則鑑定機關以非專利產品範圍之系爭廣播卡併為鑑定後始得出鑑定結論,當非無據。被告否認鑑定機關之專業能力及其鑑定結論,洵不可信。

⒌被告另否認系爭廣播卡為艾康公司生產製造銷售者,並據以質疑鑑定結論云云。惟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而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1679號亦著有判例可資參照。原告就其於買受系爭產品時即併予購買系爭廣播卡一節,既已經證人王銘峰於本院94年7 月6 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證述無訛(詳上⒈所述),自堪認原告就送鑑之系爭廣播卡為被告製造銷售者之情,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如欲抗辯系爭廣播卡非其所製造銷售者,可輕易提出其實際製造銷售之廣播卡供鑑定機關或本院比對,以證明二者之不同。然查:鑑定機關95年3 月3 日以(95)中北樨字第03006 號函(該函件除經鑑定人副知艾康公司外,本院並轉知被告訴訟代理人,有鑑定人函、本院轉知函、送達證書在卷足憑,本院卷第二第40頁至第45頁參照),請被告提出電路圖、介面卡實物供比對,惟被告未提出,經鑑定機關於95年10月17日以(95)中北鴻字第10017號函覆本院:伊曾於鑑定期間聯繫被告訴訟代理人,被告訴訟代理人表示無法提供多媒體卡及相關資料併送鑑定等語(本院卷二第59頁函)。本院嗣於96年1 月9 日言詞辯論期日諭知:原告應於96年2 月6 日庭期提出向艾康公司買受之廣播卡,被告應偕同技術專業人員確認原告所提廣播卡是否為艾康公司所製造銷售者,惟被告於96年2 月6日庭期仍表示無專業人員到庭,無法確認云云(本院卷二第78頁)。準此,依上開法條及判例意旨,被告空言抗辯原告所提送鑑之系爭廣播卡非艾康公司製造銷售之產品,並指摘鑑定機關據以比對作成之鑑定結論不可採云云,顯無足取。況若系爭廣播卡確非艾康公司所製造銷售者,適足認系爭產品配合任一品牌之廣播卡使用,其功能均與系爭專利範圍相同,更可認定系爭產品確實已侵害系爭專利。

㈡乙○○、潘俊榮應無庸與艾康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原告主張乙○○、潘俊榮先後擔任艾康公司負責人,應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規定,就艾康公司侵害原告系爭專利權此一侵權行為,與艾康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惟原告並未舉證證明乙○○、潘俊榮為實際製造、研發、銷售系爭產品之人,亦未證明乙○○、潘俊榮對系爭產品之製造、研發、銷售有何決策行為,尚難遽認艾康公司侵害原告專利權之行為,係乙○○、潘俊榮執行艾康公司業務之結果。從而,原告依上開法條規定,請求乙○○、潘俊榮與艾康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尚非可採。

㈢原告請求艾康公司賠償100萬元,應有理由:

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新型專利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之計算,得⑴依民法第216 條之規定計算,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證明其損害時,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⑵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費用舉證時,以銷售該項物品全部收入為所得利益。修正施行前之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同法第88 條第1 項前段、第89條亦有明文(現行專利法於起訴後之93年7 月1 日施行)。

⒉艾康公司製造銷售之系爭產品侵害原告之專利權,既經認定如上,則艾康公司自應依上開法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⑴因系爭產品為一整套教學媒體之一部分,除替換或增補線材之情形外,鮮少有單獨購買系爭產品之情形,故原告不易證明伊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利益之差額。

⑵至於艾康公司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艾康公司表示無法提出銷售數量之數據(本院卷二第109 頁)。原告則提出國票公司網頁上公布之艾康公司產銷組合資料中,關於學生控制臺之銷售資料(本院卷一第32頁至第33頁),作為其主張之依據。經查:被告雖抗辯國票公司之網頁並非艾康公司網頁,否認該數據之真正云云,惟國票公司為從事證券投資之公司,為服務其客戶及一般投資大眾,架設網站提供上市上櫃公司及未上市公司之營業、獲利等相關資訊,且該網站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時仍運作中,業經本院以網路查詢屬實。國票公司為知名且運作已久之專業證券投資公司,其揭露之資料來源,當係向主管機關查詢艾康公司之財報等相關資料後,轉載於網頁上,以供投資人參考,而無捏造虛構艾康公司營業資料之必要及可能。另依證人王銘峰所述,伊於90年間即見過艾康公司販賣系爭商品(本院卷二第20頁),而艾康公司銷售學生控制臺之金額,依國票公司網頁所載,於90年間為28,378,000元,91年間為22,555,000元,合計高達50, 933,000 元。再依原告購買整組學生控制台之發票以觀,總金額為2,626 元,其中系爭產品(即線材2 條)單價共為200 元,即占總金額約7.6%,據此計算艾康公司90年、91年間銷售系爭產品所得之收入約為3,870,908 元。原告僅請求艾康公司賠償100 萬元,未逾前開金額,其請求自應准許。

五、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請求艾康公司給付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2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稽,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原告勝訴部份並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訴訟資料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述,併予敘明。

八、本件訴訟費用為96,001元(第一審裁判費11,001元、鑑定費用85,000元,本院卷二第33頁參照)。原告請求乙○○、潘俊榮連帶給付部分雖經本院駁回,惟因艾康公司應依原告之請求如數給付,本院認訴訟費用應全部由艾康公司負擔,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但書、第87條第1 項、第390 條第2 項、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鄒文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