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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

返還溢領伙食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

原告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複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被告
金紅鼎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桃
法定代理人
甲○○ 住同
訴訟代理人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伙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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