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三號
- 原告
- 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複代理人
- 蕭世光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 律師
- 被告
- 金紅鼎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丙○○ 住同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伙食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