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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黃小瑩劉穎怡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簡上字第117號

上訴人
一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對被上訴人公示送達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聲明狀繕本及本院九十三年五月四日、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與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理由

一、被上訴人曾受送達,嗣變更其送達處所而不為陳報,致應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4項、第15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法 官 劉穎怡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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