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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四九號

聲請人
六合空間經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捷立機械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六九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同右

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柒佰壹拾捌萬零叁佰陸拾陸元後,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八八八號給付工程款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一二八八八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三、本院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九八號債務人異議事件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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