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 聲請人
- 德商斯瑪特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李富湧律師
- 相對人
- 宏德電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
-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六九巷二七之一號九樓之一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柒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四五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四分之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貳萬貳仟伍佰叁拾元 │││ 一 ├─────────┼────────────┼─────┤││送達郵費│貳佰肆拾參元 ││├───┴─────────┼────────────┼─────┤│ 總計 │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