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號
- 聲請人
-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福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庚○○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七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二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陸張、壹拾萬元肆張,面額共計新台幣叁佰肆拾萬元准以等值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第二期債票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八十九年度裁全字第二四二五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共計新台幣三百四十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四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為擔保物,並以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一六七八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債票將屆償還期日,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