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6 日
- 當事人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佑庭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八三號 聲 請 人 國裕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怡樺 代 理 人 吳至格律師 相 對 人 佑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瑪莉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九號裁定所命,經聲請人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 存事件提供之擔保物即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各新臺幣壹佰萬 元拾貳紙(號碼:NC八二五三一─NC八二五四二),共計面額新臺幣壹仟貳佰萬 元,准以等值之現金或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 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 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七年度民全字第十二號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十二張,共新臺幣(下同)一 千二百萬元,經以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三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經鈞院分別 以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二七號、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號、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 九號裁定准予變換,復提供面額共計一千二百萬元之華南商業銀行新興分行可轉 讓定期存單(號碼:NC八二五三一─NC八二五四二)為擔保物,並以九十一 年度存字第一○一四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上開定期存單將於九十二年五月 六日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 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林政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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