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0號
- 聲請人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送達代收人
- 甲○○
- 相對人
- 飛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陸仟零柒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飛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黃小瑩
~B法院書記官 李育東~FF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三0號┌───┬─────────┬────────────┬─────┐│審 級│項目│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伍萬伍仟零貳│││├─────────┼────────────┼─────┤││送達郵費│陸佰貳拾玖│││├─────────┼────────────┼─────┤│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 │肆拾伍│││├─────────┼────────────┼─────┤││公示送達登報費用 │貳佰伍拾││├───┴─────────┼────────────┼─────┤│ 本 件 程 序 費 用 │壹佰伍拾壹││├─────────────┼────────────┼─────┤│ 總計 │伍萬陸仟零柒拾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