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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豐工業儀錶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三號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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