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金豐工業儀錶有限公司 設宜蘭縣冬山鄉○○路九三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五四一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靜芬
~B法院書記官 黃秀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