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維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林憲同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大順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裁全字第四九0三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 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方彬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