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三八五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鴿子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全位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市○○區○○路四段一四五號十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00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清償債務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為此依法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聲請人給付新台幣一千九百四十二萬八千七百六十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並經該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0七號民事事件受理在案,有起訴狀影本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依法起訴,聲請人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