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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二○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協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元昌
法定代理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卉谷科技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設台北縣淡水鎮○○○路○段六九之二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黃青田 住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一○五四號聲請假處分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處分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林政佑

~B法院書記官 周霙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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