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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變換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鏈鑫企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設台北市○○區○○路一段一一七號五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汐止市○○街一二0巷六八號三樓
相對人
丁○○ 住台北市○○區○○路四段六一巷九弄十二號二樓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0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四六五號裁定所命,聲請人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八0三號提存事件提供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票號:八五J00九八八E),面額新台幣伍佰萬元壹張,准以新台幣伍佰萬元或同面額之台北市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一百零六條亦予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八0三號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面額新台幣(下同)五百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八十五年度甲類第四期債票一張,並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八0三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前開債票即將屆期,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相關提存卷核閱,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六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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