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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

聲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康富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等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0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等三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林令令~F0附表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五二號┌───┬────────┬────────────┬──────────┐│審 級│項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訴訟費用│叁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 ││├────────┼────────────┼──────────┤││送達郵費│肆佰捌拾貳元 │不含退郵壹佰玖拾捌元││├────────┼────────────┼──────────┤│ 一 │聲請公示送達費用│肆拾伍元 │ ││├────────┼────────────┼──────────┤││公示送達登報費用│貳仟壹佰元   │ │├───┴────────┼────────────┼──────────┤│ 本 件 程 序 費 用│壹佰柒拾元 │ │├────────────┼────────────┼──────────┤│ 總計│叁拾貳萬零貳佰柒拾伍元 │ │└────────────┴────────────┴──────────┘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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