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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一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宏昇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裁定,函請相對人就此假扣押事件於函到二十日內行使權利,逾期將依法請求裁定返還擔保金,惟該函於郵寄送達時,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公司」退回,為此聲請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惟查相對人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對外應由其董事乙○○代表相對人,即代為或代受意思表示,且乙○○係居住於台北市○○區○○街四九巷十一號三樓,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並為聲請人所可得而知,聲請人僅向相對人公司所在地即台北市○○區○○街一三七號一樓寄發存證信函,遭受退件,即遽為公示送達之聲請,自有未洽,應不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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