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六八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一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娟娥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廣得利貿易有限公司 住台北市中山區○○○路三一一號十二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葆龍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裁全字第二四八七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訂製服飾價款等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債務人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施月燿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