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原 告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栖村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叁 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 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