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號
- 原告
- 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栖村
- 訴訟代理人
- 賴盛星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乙○○、丙○○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玖萬叁仟貳佰柒拾肆元,折合銀元肆拾叁
萬壹仟零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肆拾叁元,折合新臺幣壹萬肆仟
貳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林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