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弘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義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