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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一四號

原告
甲○
被告
弘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義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陳雅玲

~B法院書記官 黃惠苹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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