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臺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芙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