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 原告
- 臺張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芙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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