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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李芙蓉

  • 原告
    臺張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臺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芙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王本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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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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