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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
臺張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芙蓉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本源

~B法院書記官 翁禎謙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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