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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三0八號

原告
龍海洋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琮
原告
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晴
被告
高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清腦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龍海洋

行有限公司部分及金良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部分,分別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陸

佰玖拾貳元及貳拾捌萬壹仟零肆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元及

叁仟零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二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八   日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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