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四九號 原 告 怡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武夫 右原告與被告僑泰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伍拾萬零伍仟柒佰陸拾柒元,折合銀 元陸佰壹拾陸萬捌仟伍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萬柒仟捌佰伍拾伍元, 折合新臺幣貳拾萬零叁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施月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 日 ~B法院書記官 謝文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