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褚美惠
- 原告勇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 告 勇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 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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