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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一號

原告
勇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褚美惠

右原告與被告安國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柒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折合銀元肆拾

貳萬伍仟玖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陸佰捌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壹萬

肆仟零伍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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