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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何茂松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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