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 原告
-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文雄
- 訴訟代理人
- 何茂松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