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 原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何茂松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