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何文雄
-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五號 原 告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訴訟代理人 何茂松 右原告與被告寶島興農畜產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伍萬元,折合銀元貳佰零伍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貳仟伍佰伍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劉穎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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