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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告
永發源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仲農
法定代理人
?
被告
立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市○○區○○路三段五十八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黃戎煥 住同右
送達代

右當事人間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約定事項第十三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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