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 原告
- 錦錩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哲忞
- 被告
- 電基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八號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
- 被告
- 馨雲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黃秀英 住
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貳
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原告除
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外,尚請求依前開金額十倍計算之違約
金亦即新台幣柒佰叁拾萬萬叁仟貳佰元,共計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新台幣捌仟壹佰
貳拾壹元,尚有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