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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違約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二號

原告
錦錩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哲忞
被告
電基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板橋市○○路一三八號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住
被告
馨雲貿易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
蔡黃秀英 住

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違約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貳

拾壹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原告除

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柒拾叁萬捌仟叁佰貳拾元外,尚請求依前開金額十倍計算之違約

金亦即新台幣柒佰叁拾萬萬叁仟貳佰元,共計捌佰壹拾貳萬壹仟伍佰貳拾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壹仟肆佰捌拾柒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新台幣捌仟壹佰

貳拾壹元,尚有新台幣柒萬叁仟叁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王怡雯

~B法院書記官 陳玉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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