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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09 月 22 日

  • 當事人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三號 原   告 上豐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鈞 送達代收人 廖克明律師 被   告 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二段八十一號四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趙素堅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北臺灣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合約書第 十二條、債權讓與契約書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該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楊智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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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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