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桂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被告
- 友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三四號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玲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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