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
進鴻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仁
訴訟代理人
郭信亨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及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劉穎怡

~B法院書記官 陳雪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三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十四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