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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返還保證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三號

原告
來富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被告
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萬里鄉○○街十五號一、二樓
法定代理人
丁○○ 住同
被告
甲○○ 住台北縣汐止市○○路五號

        丙○○  住台北縣萬里鄉○○街十五號一、二樓

右當事人間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契約關係對被告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有所請求及本於票據關係對被告甲○○與丙○○有所請求而涉訟,其中被告盤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為台北縣萬里鄉,另被告甲○○、丙○○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汐止市、台北縣萬里鄉,票據付款地則在台北縣萬里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十三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原告兩項請求之管轄法院均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楊智勝

~B法院書記官 黃王雅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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