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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陳靜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一四號

原告
訊豐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正
被告
捷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祥

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章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當庭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八   日

法 官 陳靜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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