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李玉卿
- 當事人菲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 告 菲瑪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寶島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如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捌萬柒仟肆佰叁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肆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柒仟肆佰肆拾伍元。 二、應提出準備書狀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所規定應記載之事項,並提出證 據或聲明所用之證據,將繕本連同附屬文件一併送達被告。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玉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三 日 法院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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