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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陳介源

  • 當事人
    廣智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485號上 訴 人 廣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 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3,100,24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47,6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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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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