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權利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二七號 原 告 系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權利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肆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伍仟玖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陳秀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