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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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