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秀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