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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5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
    李瑜娟

  • 上訴人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555號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揚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2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30,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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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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