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號原 告 甲○○ 113號 訴訟代理人 詹啟章律師 被 告 聯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4 月20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2 項第3 行關於「附圖」之記載,應更正為「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陳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