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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王怡雯
  • 法定代理人
    丙○○

  • 上訴人
    聯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聯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KRATON-PASARUAN(印尼共和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聯柏實業有限公司、丙○○,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元(詳後附計算式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二)上訴人聯柏實業有限公司、乙○○,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叁佰陸拾元(詳後附計算式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 (三)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秀玲 *計算式一: 540(面積)x 910(公告現值)=491,400 *計算式二: (496 x 910)+(5 x 2,200)=46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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