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21號上 訴 人 聯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乙○○ KRATON-PASARUAN(印尼共和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第二審裁判費核定如下: (一)上訴人聯柏實業有限公司、丙○○,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元(詳後附計算式一)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元。 (二)上訴人聯柏實業有限公司、乙○○,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第3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為新臺幣肆拾陸萬貳仟叁佰陸拾元(詳後附計算式二)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陸佰零伍元。 (三)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秀玲 *計算式一: 540(面積)x 910(公告現值)=491,400 *計算式二: (496 x 910)+(5 x 2,200)=462,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