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七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祐通通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臺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住臺
- 被告
- 乙○○ 住臺
丙○○ 住臺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三日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玉曆
~B法院書記官 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