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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八七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僑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設台北縣汐止市○○○路三八一巷十一號四樓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縣新莊市○○○街十八之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七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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