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2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貳仟陸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 繳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