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一號 原 告 同達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應補繳裁判 費,嗣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四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蕭錫証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四 月 十七 日 ~B法院書記官 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