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九號
- 原告
-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忠明
- 送達代收人
- 陳鄭權律師
- 被告
- 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設台北縣汐止市○○○街九四巷二弄八號四樓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水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合約書第四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張國勳
~B法院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