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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號

原告
倍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高
訴訟代理人
王建智律師
被告
汎宇電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五十巷八號二樓
法定代理人
李宗悌
訴訟代理人
莊獻毅

        劉承斌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雖有設於本院轄區內之「台北市○○路○段五十巷八號二樓」,惟本件原告係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損害賠償,兩造就此曾以書面約定,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兩造所簽「軟體買賣合約暨系統導入服務合約」第十三條第三項(五)在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洪舜帆

~B法院書記官 黃瑞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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