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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二六號

原告
彰城纖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輝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玖拾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叁佰捌拾元,折合

新台幣壹萬零壹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壹萬零玖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方彬彬

~B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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