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四二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北路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貴裕
- 訴訟代理人
- 周文正
- 被告
- 台灣利信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振坤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明宗律師
吳忠勇律師
當事人間清償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九九號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訴訟之法律關係,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二年七月八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北簡字第一三一九九號宣示判決筆錄影本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秦慧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