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 原告
- 昱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庚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貳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
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
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