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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原告
昱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庚金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

貳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貳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柒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

貳佰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

壹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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