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五三號
- 原告
- 昱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庚金
- 被告
- 台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朝水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於聲請發支付命令時,繳納部分裁判費,嗣經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訴,而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 蕭錫証
~B法院書記官 沈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