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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九號

原告
紅樹林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告
勤興國際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李瑜娟

~B法院書記官 夏珍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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